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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偿38万元

  • 发布者: 张剑
  • 发布时间: 2017-10-12
  • 浏览次数: 2922

精神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偿38万元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张剑

 

导读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明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医院负有对精神病人的临时看护义务,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

 

一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被民警强制送往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然而,在住院期间,患者的约束带被同病房其他病员解开,该患者最终自缢身亡。事发后,家属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近日,巢湖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其他病员帮解开约束带患者自缢身亡

 

李明(化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今年62日,李明因病情发作,与村民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将李明强制送至巢湖一家医院的精神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617日医生查房发现,李明病情出现变化,其坚称自己病已经好了,大吵大闹,要求回家;618日医生查房发现,李明一夜未睡,一直吵吵闹闹,说自己病已经完全好了,拒绝服用口服药物。

 

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一级护理,密切观察。619日凌晨310分左右,李明试图挣脱捆绑的约束带但是没能成功,后来同病房其他病员解开了李明的约束带,凌晨410分左右,李明被发现已自缢身亡。

 

家属索赔73万医院认为自己无责任

 

经巢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借给李明亲属5万元用于处理李明“后事”。

 

由于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明家人诉至巢湖市法院,他们认为,因李明所住病房长时间无人巡查,同病房其他病号才得以解开捆绑李明的约束带,医院未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家人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73万余元。

 

医院则称,李明在病房内窗户自缢身亡,他们深表遗憾和同情,但李明患有精神疾病,自缢是精神病严重的表现之一,李明自缢死亡属于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没有监护义务,是临时的看护义务;在其住院期间,院方已经尽到了相关职责”。

 

一审: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38

 

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明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医院负有对精神病人的临时看护义务,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由于医院未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造成了精神病人死亡的事实,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失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明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