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推荐患者院外购药被查处,合理吗?
来源:医脉通
作者:孟庆远
导读
医生只要不是采用不良或违法方式、没有与指定药店有偿“签约”服务,医生推荐病人院外购药用药,没有什么错误可谈!
近日武汉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消息,新洲区通报1起基层医疗作风和“微腐败”典型问题--新洲区妇幼保健院阳逻分院儿科门诊主任方某推荐患者到指定药店买药;同时,自己卖药给病人。有关部门给该院儿科门诊主任方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暂停执业活动半年;阳逻分院主任周某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区妇幼保健院原院长、书记陶某友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其实类似事件的处理也并非武汉“率先”,深圳早在今年4月就对医生推荐患者到院外买药了进行了处理!今年4月份深圳就组织应急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组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产科门诊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医生邹某、孟某为患者推荐院外指定药店购药,所在医院给予停职接受调查处理,并同时停止了邹某产科门诊主任职务。据该医生向医院医务科了解,所谓的“投诉”仅仅是一通匿名咨询电话,询问医生推荐院外药品是否正常,后院方在此联系匿名投诉者无果,因此院方并没有实质性证据。但医院还是对该医生做出了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让该医生大呼冤屈。
消息在医疗行业尤其是医生群中引起极大反响与讨论,褒贬不一,但多数医生对纪委监察机构的处理持反对态度,为什么?他们认为,医生推荐病人到指定药店买药,没有过错,也不违法!因为是“推荐”,不是逼迫!也没有什么“分红”“红包”的利益获取!
业内人士均知,人类疾病的发生发展与治疗,不同人群个体对药品的使用及效果不同,目前临床医学推荐临床路径,但在具体的药品使用上,特别是药品品牌、生厂厂家等没有任何的“指令性”意见;因此可以说,在疾病治疗的药物选择上,在药物药理作用一致的前提下,不同的医生有不同的临床用药选择,只要治疗效果好,只要病人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可以说符合医疗原则及常规。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医生的用药合理、只要是“推荐”告知而不是用特殊方式方法比如“密码处方”、或逼迫、或以“不到指点药店购药以后不接诊“等来威胁患者到院外指定药房购药的,就不能这样做有损医生人格尊严的“警告”“记过处分”“停止执业”“行政处理”或“通报批评”!况且患者或家属均精神神经正常,他们走出医院,他们有自己独立处理事务能力与权利,此时他们遵照医生“推荐”意见到指定药店购药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权利义务表达表现,也是对医生及医嘱的尊重与信任,谁也没有干预、逼迫或威胁他们到指定的药店购药,他们自己主动、自愿按医生指导、推荐购药,难道医生有错么?
一句话,医生只要不是采用不良或违法方式、没有与指定药店有偿“签约”服务,医生推荐病人院外购药用药,没有什么错误可谈!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的做法不免有些荒唐。试想,如果医生为病人“推荐”药店购药用药有错,都要给于“警告”“记过处分”“停止执业”“行政处理”及“通报批评”的话,那么,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接诊时耐心、细心、多次给病人解释并推荐该院做某种医疗检查、检验及药品治疗,医生是否也应该受到“新洲区妇幼保健院”一样的“警告”“记过处分”“停止执业”“行政处理”或“通报批评”呢?因为病人与医生的专业知识比差太大,可以说,一般来说,在医生的解释、告知、推荐下,病人都会按照医生的“指示办事”,而不会拒绝医生的建议。那么,难道医生的院外药店购药就违法违规而院内不违法违规了么?这样的法规何在?即便是违规,也足以说明这些“规章制度”设计有扭曲或错误!
众所周知,目前国家正在倡导推荐并有试点开始尝试“取消门诊药房”,建立区域医学医疗检查中心,目的很明确,为了药品市场扩大化及市场竞争下的药品合理价格与下降,通过“医疗共享”来极大减少病人的检查量,缓解他们的“看病贵”。那么,医生的推荐院外药店购药难道有违政府政策精神么?没有!武汉新洲区妇幼保健院阳逻分院医生推荐院外药店购药,并不有违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而有关部门这样做,的确有失常理常规,也不合情理。仅凭一通匿名咨询电话就把有关医生停职,非常不公平!
但诡异的是,一家自媒体与该院医务科沟通,医院却否认目前有医生因推荐院外药品被停职调查或被处理的情况。
但愿医院的否认事是客观,医生不再为此担忧或气愤!当然,笔者也奉劝个别医生,如果你私下卖药,或与院外药店签约服务,“暗渡陈仓”获取不义之财,处理、处罚于您,社会大众都不会替您说话,反而会招揽唾骂之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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